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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征求對《關于修訂〈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〉
各有關單位:
為了進一步提高農藥登記工作水平,根據《農藥管理條例》的有關規定,農業部擬對農藥登記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修訂,形成了《關于修訂〈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〉的決定(草案)》等(見附件一~五)。現就其廣泛征求意見。請將修改意見于2007年10月18日以前以書面形式(格式見附件六)反饋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藥政處。
聯系方式:
聯系人:傅桂平、趙向軍;
傳真:010-64194063;
地址: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22號;
郵政編碼:100026;
附:
經2007年 月 日農業部第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對《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》作如下修訂:
一、將第七條第(二)項第六目修改為:“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,可以續展,累積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。”
二、第十三條修改為“農藥名稱是指農藥的通用名稱或簡化通用名稱,直接使用的衛生農藥以其劑型名稱賦以功能詞作為產品名稱。農藥名稱登記核準和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農業部另行制定。農藥產品通用名稱和簡化通用名稱不得申請作為注冊商標。”
三、第十四條修改為“農藥臨時登記證需續展的,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滿前一個月提出續展登記申請;農藥登記證需續展的,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提出續展登記申請。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提出申請的,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。對所受理的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續展申請,農業部應當分別在二十個工作日內、三個月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續展。”
四、第十六條修改為:“緊急需要、在國內生產僅供出口等特殊情況下需要的農藥,登記辦法由農業部另行規定。”
現予公布,自2007年 月 日起實施。
二〇〇七年 月 日
另:
將《農藥登記資料規定》中第九章的9.4修改為“對正式登記的產品,申請者應按照現行的《農藥登記資料規定》,在原所提交資料的基礎上,補充所缺少項目的試驗資料或綜合報告。”